第一条 为加强对弹簧软床垫生产,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,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,提高产品质量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的弹簧软床垫是指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、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卧具。
其他床垫和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、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坐具、靠具的监管参照本规定。
本规定中的软质衬垫物主要包括:垫毡、纤维、纤维絮片、海绵、泡沫塑料等。
本规定所称垫毡主要的指以纤维、纤维制品、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或用其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经过加胶(或叫黏合剂、胶粘剂)。加湿、加压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毡状物。
本规定所称纤维主要包括棉花、棕、麻、毛、绒、化纤等。
第三条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要求外,还应符合GB18383—2001《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》中第4.5条卫生要求(未经高湿成型的还 应符合该标准中4.1.2的要求)、GB18401—2001《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》及所采用的QB/T1952.2—99《弹簧软床垫》或其他推荐性 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。国家对原料等有相应规定的,还应当遵守其规定。
第四条 不得在露天生产加工弹簧软床垫,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防止生产过程污染原辅料。库房中的成品、半成品、原辅料的放置必须保证清洁和不被污染。
第五条 弹簧软床垫不得使用工业废钢丝,不得使用锈性弹簧,弹簧防锈处理不得采用烟熏或油污擦涂等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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